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印发你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发展大局、聚焦主责主业,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纪委监委将适时对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调研。
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治监督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省委《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9〕17号)和省“民营经济20条”落地落实,努力为全省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坚强保障。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惠企政策落地
1.做实做细日常监督,通过上门走访、个别访谈、专题调研、专项监督等方式,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系列工作部署,特别是“六稳”“六保”要求。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政策集成、配套联动、公开公示,依法依规用好执行好金融、财税、社保、土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减负输血”力度,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
2.将各地各部门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融资“难贵险”、生产要素成本高、政府失信、“新官不理旧事”、拖欠账款等问题,落实减税降费、专项奖补、金融扶持、劳动用工、交通物流等帮扶措施情况,以及领导干部联系商(协)会、支持企业发展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将履行相关政治责任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并作为衡量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3.坚持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对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通过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政策落实和问题整改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4.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持续优化项目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环境和人才引进环境,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招商企业和本土企业,着力破除“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推进“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办”改革,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规范开展民营企业满意度测评,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优,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5. 坚持常态长效、标本兼治,聚焦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分步分类开展系统治理,督促补强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扎实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制假造假,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以及人防工程审批、建设和设施招标采购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推动转变政风行风,提高履职效能。
6.持续正风肃纪,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收受企业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决查处对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坚决查处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涉黑涉恶“保护伞”等问题,典型案件通报曝光。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严禁巧立名目向民营企业拉赞助、乱收费、乱摊派。
三、引导政商亲清交往
7.严格对照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旗帜鲜明支持鼓励公职人员在坚守纪律红线和政策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靠前服务、积极作为,帮助民营企业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政策解读等。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容错纠错。
8.推动企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其讲正气走正道、依法守法经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建立行贿人员数据库,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经审批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督促按规定限制其参与有关经济活动,取消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等。
四、联动处置信访举报
9.充分发挥检举举报平台作用,畅通“12388”电话举报受理系统、“廉洁四川”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构建民营企业信访举报“绿色通道”,会同法院、检察院、统战、公安、工商联、民营办等单位建立涉企问题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阳光问廉”栏目中增加民营企业关心的题材和内容,针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媒体曝光,涉及公职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处理。
10.优先办理涉及妨碍民营企业发展、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检举控告,选取典型进行挂牌督办。设置“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关键字,建立专门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稳慎查办涉企案件
11.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单位犯罪行为与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行贿与被索贿,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查办涉企案件要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审慎选择查办时机。对正处在生产经营活动困难、进行重大资产运作等关键敏感时期的企业,经审批可以暂存待查;对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经审批可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12.对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审慎采取留置等措施;对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经审批可以允许其通过电话、书面授权等方式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主动投案、揭发检举、认罪认罚的企业涉案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用好从宽处罚建议权。
13.注重维护企业声誉,审慎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信息。在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时,注意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会同宣传、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建立健全涉企舆情联动处置机制,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涉腐谣言冲击企业品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14.做好涉案款物管理,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一照片,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涉案冻结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相关措施,予以退还。
六、保护干事创业激情
15.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对反映公职人员涉企举报,经调查确属错告、误告、诬告,符合予以澄清条件的,及时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特别是涉及澄清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事项的,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帮助消除影响,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16.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公职人员或民营企业受到负面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七、规范履职接受监督
17.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严禁借工作之名违规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严禁泄露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对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搞不正当交往的,以及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甚至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干部严肃查处。
18.持续打造开放的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探索构建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邀请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特约监察员走进纪委监委机关、列席重要会议、参与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意见建议等,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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