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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鼓励招商引资的户籍管理政策
更新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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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全国第二十次、全区第十一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改革和加强当前昌都地区户籍管理及户口项目变更登记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藏公传发[2004]883号)精神,放宽各类在城市投资办理实业人员登记户口。


(一)对到昌都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投资者,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并在刻城镇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凭聘用单位证明,可办理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愿意、凭聘用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被昌都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和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


(四)在昌都地区城镇和农村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居民在城市购买住房包括城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户口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昌都地区(城镇)落户。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经批准在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来藏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的外来人员,经地区公安处治安管理支队审核,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由地区公安处审批。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移、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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