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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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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16〕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促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充分挖掘民间投资潜力、提振信心、激发活力,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坚决取消针对民间投资设置的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确保民间投资在市场准入条件、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服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照国家政策要求,坚持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新增配电网、加油站、页岩气勘探开发、天然气管道建设与运营、地方铁路、通用机场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在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坚持存量调整、增量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运营。〔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在教育、卫生、养老、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着力解决土地使用、财税支持、资质条件等方面问题,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规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科技厅、文化厅、省体育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市(州)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动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农林水利、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社会事业、旅游业等重点领域建设,政府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融资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广泛参与贫困地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推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林业厅、农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和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实行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完善资本退出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在交通、市政、水利、能源、教育、卫生、养老、文化等行业,分批推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项目。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间资本开放。统筹用好各级政府和企业设立的PPP发展引导基金,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加大对民间资本的推介力度,提高民间资本在PPP项目中的比重。〔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能源局、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文化厅,市(州)人民政府〕 

  三、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用好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好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鼓励直接融资等财金互动政策,定向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民间投资。〔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发展壮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用好用活现有的多支股权投资基金,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农业产业、体育产业等方面再组建一批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更多民间投资。(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省体育局) 

  扎实做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试点工作,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帮助指导民营企业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更多民营企业项目获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落实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多渠道、多层次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搭建民间资本与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科技厅,市(州)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 

  全面落实好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方面的促进和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民间投资要素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深化油气、电力价格改革,推进非居民用电市场化交易,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开展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四川丰水期富余水电消纳,降低用电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能源局,市(州)人民政府〕 

  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9%,将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增加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支出,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提供培训场所、设施和师资,降低企业职工培训成本。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标准下限执行,到2018年底,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对新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实行事权范围内“零收费”政策。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重点发展的新产业,优先安排用地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小微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州)人民政府〕 

  五、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充分受理企业反映金融机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各项诉求,依法及时核实查处。规范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实现企业融资的担保、评估、登记等费用在融资成本中明显降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市(州)人民政府〕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定向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出口退税等创新类贷款业务。积极推行“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和银政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整合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基金,组建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增强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担保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通过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流动资产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财政厅、四川保监局、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市(州)人民政府〕 

  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创优政务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做好国家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及时修订我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最大程度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州)人民政府〕 

  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试点,逐步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推行联合勘验、会商会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和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发包,推行招投标事后备案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州)人民政府〕 

  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发展建设规划、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 

  七、营造民间投资发展良好环境

  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及时解读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 

  定期组织评选并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热情。建立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机制,在省工商局设立全省统一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执行有关政策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更好发挥各级工商联企业维权中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市(州)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部门和地区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在投融资、用地、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公安厅,市(州)人民政府〕 

  规范中介服务,编制公布全省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申报材料;加快中介组织与审批部门脱钩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行业协(商)会建设并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建立各级政府领导联系行业协(商)会制度,畅通与民营企业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理直气壮地为民营企业服务。积极开展投资促进工作,扩大民间投资增量。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承诺,切实遵守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民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市(州)人民政府〕 

  八、加强民间投资促进工作考核督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民间投资增长情况、提高民间投资比重的考核。强化督促检查,定期组织针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开展政府拖欠工程款专项督查。开展民间投资促进工作第三方评估。完善民间投资统计体系,加强民营经济与民间投资统计监测预测,特别是要适应新经济发展形势,加强对轻资产领域的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工商联,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民间投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形成政策落实、工作有力、反馈及时的民间投资工作机制,实现我省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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